中銀經理迷債案獲撤銷控罪 |
2011-02-18 (15:13) |
本港首宗銀行職員因為銷售雷曼迷債而被控告的案件,區域法院裁定案中的一名中銀前經理7項罪名全部撤銷。 47歲的張瑰瑰在案發時是中銀個人財務服務經理,她被控誤導6名客戶購買雷曼迷債,涉及投資總額超過600萬元,全部罪名被撤銷。 法官鄧立泰在庭上表示,部分證人作供時犯錯,有些說謊,有些不能夠準確交代事件發生。他指,被告1982年起在銀行工作,並無任何犯罪紀錄。他明白雷曼倒閉對香港投資者是沉重打擊,理解投資者將憤怒與被出賣的感覺,發洩在一直信賴的財務機構,因為感到無助、想找出有沒有人犯罪是自然現象。不過刑事控罪要毫無疑點,不可以感情影響事實,要以科學為基礎。 法官稱,案件要追溯至3至6年前,要回憶當日被告如何游說投資並不容易。控方證人供詞更加證實被告是按銀行指示提供服務產品,亦無證據顯示職員銷售雷曼產品獎金會比其他產品多。 法官又指,案中其中一名62歲事主連保本是甚麼都不知道,又不知道看過甚麼文件及單張,口供不可信賴,不可以作為事實基礎。 案情指,被告張瑰瑰涉以投資迷債低風險,保本兼高利息,騙取6名低學歷的40至78歲的事主將畢生積蓄及退休金共近700萬港元,全數投資於被告所建議的迷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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