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違例經營會社罰款三千 |
2011-02-08 (16:40) |
一間公司今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觸犯《會社(房產安全)條例》,被判罰款三千元。 案情透露,民政事務總署轄下牌照事務處去年11月巡查中環榮華里一間領有合格證明書以經營的會址。調查期間,牌照處人員喬裝顧客在會所內惠顧飲品,但會所職員並無核實牌照處人員的會員身份,或邀請其成為會員。上述情況違反了合格證明書的第十九項條件。 身為合格證明書持有人的公司,被控違反《會社(房產安全)條例》第21(2)條。 民政事務總署發言人表示,政府會繼續加強執法行動,致力打擊違規經營的會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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