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打人 納稅人賠十萬 |
2011-01-31 (05:36) |
(三藩市 )(本報訊)2008年某夜在沙加緬度市區酒吧Azukar Lounge發生警察對民眾動粗事件,當事人控告員警侵犯民權,經歷近兩年的官司纏訟後,周二與市政府達成和解,獲賠償9.6萬元。 據《沙加緬度蜂報》報道,麋鹿林(Elk Grove)汽車銷售員萊拉(Jaime Lara)在訴案中指稱,那天到Azukar酒吧慶祝31歲的生日,沒想到卻遭警察無故毆打。 他2009年向聯邦法院提告,主要針對警察皮亞諾(Tristan Piano)。皮亞諾被控在酒吧前的人行道上,無故痛毆萊拉。其後,皮亞諾被停職,接受內部調查。 警局發言人Norm Leong表示,事件發生時皮亞諾僅30歲,在警察局服務不到5年,隨後於2010年5月1日辭職,但造成他離職的原因純是個人決定。 在皮亞諾提出辭呈前一年,警察局長布萊塞(Rick Braziel)和政風處處長史納德(Neil Schneider),曾於2009年4月17日聯署信函送交萊拉,表示調查結果確實發現旗下員工有不當的行為,已採行矯正行動。 皮亞諾目前在維肯維爾(Vacaville)經營一家雪茄店,未回覆留言和電郵。萊拉在訴書中指控,案發當晚與家人走出Azukar酒吧,警察從後面走上來,忽然將他壓倒在人行道上並上了手銬,他的家人詢問發生了什麼事,皮亞諾仍舊不斷對毫無抵抗能力的萊拉,拳打腳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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