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駐港機構批地毋須諮詢
2011-01-19 (13:23)
發展局局長林鄭月娥表示,外交部駐港特派員公署是支援特區政府運作的中央駐港機構,所批用地屬於政府用途,因此毋須進行公眾諮詢,也不須經城規會審議。

        港府去年11日將半山波老道一幅政府用地批給外交部駐港特派員公署,作為興建特派員官邸及其他設施用途。該幅土地面積2100平方米,特區政府僅象徵式收取1千元。

        林鄭月娥在立法會上解釋,外交部駐港特派員公署是支援特區政府運作的中央駐港機構,所批出地段屬於政府用途,因此毋須進行公眾諮詢,也不須經城規會審議,故不受地積比例限制。她強調,今次做法符合規定。

        林鄭月娥補充,分區大綱圖容許這幅擴建用地,最高可建185米高的建築物,公署只申請興建130米的建築物,已充分考慮實際需要及配合附近環境。她又說,除今次增撥地段外,特區政府沒有為中央政府在港機構,批出、出售或出租政府土地或物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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