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情法有效性排名加國從領先變榜末
2011-01-11 (05:39)
(多倫多 )一項比較議會制民主國家知情權法例(freedom of information laws)有效性的最新研究報告把加拿大排列在榜末。對一個多年來被認為在開明方面是全球的榜樣的國家來說,這實在是當頭棒喝。

        兩名英國學者研究五個議會制民主國家,包括澳洲、新西蘭、愛爾蘭、英國和加拿大的知情權法例,然後根據有效性排名,結果加拿大敬陪末座,新西蘭居榜首。

        刊登在政府資訊季刊(Government Informarion Quarterly)的研究報告說:「首先,有效率的知情法機制需要政府承諾支持和政治決心。官員是不能自把自為的。加拿大排在榜末,它自從通過知情法後,一直處於低使用率、低政治支持,而且資訊專員立場軟弱。」

        英國倫敦University College的凱素爾(Robert Hazell)和沃爾菲(Ben Worthy),是根據各國的上訴情況、法庭裁決、延誤和其他影響政府發放資訊給索取人士的因素的官方統計數據而排名。

        機制陳舊過時

        兩人指加拿大的知情法機制陳舊過時,阻撓人民通過電子系統索取資料,逼他們以傳統支票交費。

        根據加拿大的知情法,任何居民付費5元便 可要求取閱政府控制的資訊,例如官僚的開支申報或部長的簡報,但存在著很多限制。

        最新的研究結論反映了研究員托朗柏(Stanley Tromp)在2008年替加拿大報業協會(Canadian Newspaper Association)的另一項全球研究結果。該研究亦發現知情法的運作與推行比其他國家遜色,包括美國。

        波士頓Suffolk University法學院教授兼知情法專家羅拔斯(Alasdair Roberts)說:「加拿大在這問題上本來是先頭部隊,但現在最多只是擠在中間。它已變成不合時宜,其他國家不再以加拿大作樣本。」

        加拿大是全世界10多個通過知情法國家之一,在1983年生效。今時今日全球有超過70個國家通過類似的法例,使加拿大落伍,最諷刺的是它有時成為不推行知情法的根源。

        獲資訊比率遠低於10年前

        資訊專員勒歌特(Suzanne Legault)指出,去年有35,000人根據知情法索取資訊,只有16%成功取得完整資訊,遠遠低於10年前的40%,而且拖延發放愈來愈嚴重。

        負責執行知情法的國庫局主席戴國衛(Stockwell Day)表示他已要求政府官員「全面分析」最新的研究。

        (資料來源:加通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