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六生效2月底須實行 紐州新例規限餐館分配小費 |
2011-01-05 (05:34) |
(紐約 )(紐約時報訊)到餐館用餐的顧客,小費只是留下給那些為他們點餐的侍應生,但這些小費如何分配,近年卻成為餐館行業一個越來越敏感的問題,僱員的不滿常常導致他們控告一些著名餐館的法律訴訟。 餐館經理現在必須趕快遵行紐約州一套新規例,這套首次制定的規例尋求澄清餐館應如何處理收得的小費。新規例在兩個星期前剛出爐,上周六(1日)便告生效,州勞工廳限定餐館須在2月底前設立分配小費的制度,並必須回溯到1月1日開始計算。 州勞工廳一位勞工標準高級調查員林德嫻表示,紐約州從來沒有一套規限小費的法例——除在1968年設定一項措詞含糊,禁止僱主分享小費的規例之外。多年來都是由內容並不一致的勞工廳意見與訴訟判決等去規範小費分配。 新規例適用於餐館與酒店僱員,包含內容廣泛,例如由何方負責付給餐館制服的洗衣費等。新規例也提高了有小費收入僱員的最低工資——餐飲服務人員從時薪4.65元加到5元,服務人員從時薪4.90元加到5.65元(包括餐館衣帽間服務生與酒店搬運服務生,度假酒店搬運服務生另設最低工資)。 新規例也規定只限餐飲服務人員有資格分配餐堂收集的小費——包括侍應生、酒保、傳菜員(bussers)、酒侍(sommeliers)與知客(hosts),但兼任這些人員的經理則不能分配小費。 新規例容許餐館設立向每一個工種僱員分配小費的系統與百比率。小費可以全部集中,由參加團隊工作的全體僱員分享,也可以是由個別服務人員收取小費後,把一部分分配給團隊的成員。 勞工廳規定餐館僱主必須保持小費總結數目與分配部分,在當局自發調查或接獲投訴調查時出示。 州勞工廳可以逼令餐館僱主付還欠下僱員的工資與小費,回溯期長達6年,不遵守新規例,餐館便有被提出民事控訴的危險,近年來許多律師與維權人士對這類案件鍥而不舍地控告,使到許多餐館業者頭痛不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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