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物時遭超市木箱架絆倒 女長者跌斷髖骨償5萬 |
2011-01-02 (05:07) |
(溫哥華 )(本報記者報道)卑詩省阿波斯福一家超市,因在走廊擺放一裝載貨品的木箱架,造成一位七旬女長者跌倒而斷髖骨,女長者事後入稟法院索償。卑詩最高法院周四宣判,指原告也須負部分責任,但她仍可獲賠償逾4.8萬元。 這宗事件涉阿波斯福的超市是Real Canadian Superstore,而事主是76歲的女長者埃特森(Juanita Etson)。2008年11月28日,她和女兒在該超市購物,埃特森行過該木箱架時,左腳內側撞到木箱架一角而摔倒地上,髖骨碎裂,須動手術更換髖骨。 商戶須採措施保顧客安全 卑詩高院女法官費希爾(J. Fisher)在判詞強調,法例規定商戶須採取合理措施保障顧客在店內的合理安全,並非絕對安全。 費希爾又表示,事主在超市受傷,本身不能證明超市疏忽,而提供證據責任落在原告一方。另外,原告也須要保持合理警覺性,以保障自己安全。 判詞又表明,決定案中責任的首要關鍵是,有關木箱架是否超出合理安全定義範圍。如果超市在這問題上存在疏忽,就有必要確定這疏忽是否導致了原告受傷。 據超市辯護律師哈拉姆(I.C. Hallam)表示,該木箱架體積大、顯而易見,所以原告受傷,完全是她不小心所致。 原告也有責任注意環境 費希爾裁定,木箱架上放著一桶桶洗碗機清潔液,但箱架底板較架邊凸出幾吋,而這要在近距離才觀察得到。另外,超市擺設貨架目的,是吸引顧客注意貨品,所以顧客不會每行一步都盯著地板,實可預料。 費希爾也指出,原告有責任注意周圍環境,如果她當時留意腳部位置,不難發現自己太靠近該木箱架,因此原告沒採取合理行動保障安全。 費希爾最後裁定原告可獲9萬元的傷害賠償,以及7,027.80元特別賠償;但基於她也要負上50%責任,因此實得48,513.90元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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