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消費者與經紀人 新地產經紀公開法將生效 |
2011-01-01 (05:04) |
(紐約 )(紐約時報訊)紐約州的新房地產經紀人公開法新年即將生效,購房者和租客以後必須與經紀人簽約。 新法規定,房地產經紀人要求購屋者在表格上簽字的時候,表格必須讓雙方都明確,經紀人代表的是誰,經紀人對誰負有「不可分割的忠誠」責任。 房地產經紀人公開法的出現,是為了分清買家經紀人和賣家經紀人的區別。就像表格所說明的那樣,這樣做可以「幫助你獲得選擇信息,以便選擇你與房地產經紀人及其合夥人之間的關係」。 表格將把經紀人分為多種類型的經紀人。 提出該法案的民主黨州眾議員賓格(Jonathan L. Bing)說,新法對消費者增加了保護。以前只要求在一家庭房屋和4戶以下樓房交易時使用經紀人公開表格。 賓格說,州與各市房地產協會與他一起推動通過了這項立法。因為該法就是要公開雙重經紀人的身分。在雙重經紀人的規矩中,一位經紀人既代表買家,也代表賣家。現在買家可以向雙重經紀人簽署一個表格,表示預先同意,不需要在要看的房屋清單中簽署每一個表格。 紐約州房地產委員會住宅顧問加芬克爾(Neil Garfinkel)說:「這是一個消費者保護法,但同時也保護經紀人。因為現在經紀人可以得到買家所要求的文字紀錄,而以前只是口頭表示而已。」 如果有人投訴經紀人沒有提供表格,經紀人將被罰款1000元,還可能要求經紀人歸還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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