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稱呼吸測試不準確打嗝女司機判酒精超標
2010-12-29 (05:38)
(溫哥華 )(本報記者報道)卑詩內陸地區一個被控血液酒精濃度超標的女司機辯稱,3年前她在接受酒精呼吸測試時打嗝,引致測試結果失準。省級法院一個法官裁決,無證據顯示警員當時未有適當監督測試,終判處該女司機罪名成立。

        威廉斯湖區(Williams Lake)女子吉喬恩(Geraldine Guichon),原本被控以一項不當駕駛(impaired driving),以及一項血液酒精濃度超過0.08毫升罪名。根據法庭資料顯示,2007年9月,在阿納海姆湖區(Anahim Lake),警員設置路障截查車輛時,發現吉喬恩所駕駛的汽車車廂內散發濃烈的酒精味。吉喬恩的數個朋友當時同在車廂內。經過初步調查後,警員正式拘捕吉喬恩,並把她帶返警署,進行兩次酒精呼吸測試。

        今年12月21日,卑詩省級法院法官貝利夫(Elizabeth Bayliff)裁定,被告吉喬恩血液酒精濃度超過0.08毫升控罪成立,但撤銷不當駕駛的控罪,理由是控方未能提供足夠證據證明,她當時的駕駛能力受到酒精或其他藥物影響。

        根據卑詩省法例,酒後駕駛的司機可能遭起訴3項刑事罪名,包括不當駕駛、駕駛時血液酒精濃度超過0.08毫升,以及未有提供呼吸或血液樣本(詳另文)。而不當駕駛罪則須要控方提供證據,證實被告的駕駛能力受到酒精或藥物影響。同時,如果在接受酒精呼吸測試時打嗝或嘔吐,酒精可能會從胃部湧流,引致測試結果失準。因此,警察的職責包括監看測試過程,以免出現樣本受污染的情況。

        指警員沒直接監察測試

        吉喬恩辯稱,警員當時專注在填寫資料,並無「直接、面對面地監察」測試過程。不過,當值警員在庭上作供時強調,他當時站在她身旁,雙方距離十分接近,他沒有聽到或聞到被告打嗝。

        酒精分析專家傑庫斯(Audrey Jakus)指出,打嗝不一定會發出聲音,而酒精從胃部湧流時也可能不會發出氣味。主審法官貝利夫指出,她未有發現任何「合理疑點」,足以證明警員沒有適當地監督測試,以至測試得出血液酒精濃度超標的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