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護署籲旅客勿攜瀕危物種返港 |
2010-12-18 (14:50) |
漁農自然護理署今日提醒離港旅遊人士,返港時切勿攜帶無許可證的瀕臨絕種動植物。 根據《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條例》,任何人進口、出口、再出口或管有瀕危動植物,包括其部分和衍生物,必須事先向漁護署申領許可證,旅遊紀念品亦受此條例所管制。 該署發言人說,今年1月至11月在關口檢獲瀕危物種的個案有236宗。發言人提醒市民,如欲在外地購買用動植物製成的紀念品,應留意有關物品是否屬於瀕危品種。由於部分動植物遭過度採捕正面臨絕種的威脅,其進出口現已受國際公約規管,常見例子包括象牙、石珊瑚骨骼、蘭花、仙人掌及豬籠草。 他指,要分辨動植物紀念品是否以瀕危物種製成並不容易。市民若對有關紀念品是否受管制存疑,本署建議他們不要購買。 發言人強調,任何人無牌進口、出口、再出口或管有瀕危物種,即使非作商業用途,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10萬元及監禁1年,而有關物品亦予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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