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違例經營會社罰款四千 |
2010-12-14 (17:16) |
一名男子今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判觸犯《會社(房產安全)條例》,被判罰款四千元。 案情透露,民政事務總署牌照處人員今年二月巡查西區皇后大道西一間領有合格證明書以經營的會址。調查期間,牌照處人員喬裝顧客在會所內惠顧食物,但職員沒有核實牌照處人員的會員身分,或邀請其成為會員;牌照處人員亦發現處所內擺放的椅位置及數量,與註冊圖則不符及有所增加。上述情況違反了合格證明書內的第3項及第19項條件。 身為合格證明書持有人的男子,被控違反《會社(房產安全)條例》第21(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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