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逃稅罪成候判 |
2010-12-07 (16:44) |
一名經理今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逃繳薪俸稅罪名成立,裁判官將案件押後至12月21日待取得社會服務令報告後判刑,被告被即時還押。 被告48歲,任職項目經理,承認五項蓄意逃稅控罪,即在2003-04至2007-08五個課稅年度,就申索扣除認可慈善捐款方面,作出虛假的陳述,觸犯《稅務條例》第82條第(1)(c)款。 案情透露,被告在2003-04至2007-08連續五個課稅年度的報稅表內,申索認可慈善捐款扣除合共400,000元;佔他薪俸入息總額約百分二十。 稅務局經調查發現被告在該五個課稅年度,僅作出兩筆為數合共200元的認可慈善捐款。他虛報捐款扣除額達399,800元,蓄意逃繳稅款16,4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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