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簡物業估值規定建議展諮詢 |
2010-12-03 (17:45) |
證監會與聯交所今天發表聯合諮詢,建議修訂在上市申請人招股章程及發行人通函內披露物業估值的規定。 此建議旨在減輕申請人及發行人不必要的負擔,以及通過規定提供具參考意義的披露,提升向投資者提供的資料的質素。按現行規定,申請人必須在招股章程內載有其全部物業權益的估值資料。 對申請人而言,建議涉及物業發展及投資業務的物業估值規定維持不變(物業帳面值低於申請人資產總值1%除外),而其他業務(一般涉及自用物業)則只在物業帳面值相當於申請人資產總值15%或以上時才須進行估值。 對發行人而言,建議刪除有關收購或出售聯交所上市公司的物業估值規定,但涉及收購或出售非上市公司的物業估值規定則維持不變(物業權益帳面值低於發行人資產總值1%除外)。 申請人及發行人均須繼續按其一般披露責任,披露重要物業的相關資料。 證監會企業融資部執行董事何賢通相信,實施有關建議將可促使申請人及發行人集中披露更重點及相關的資料,亦可減少招股章程及通函的篇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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