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款不成未在期限內通報賣方 華裔買房4萬押金遭扣留
2010-11-10 (05:07)
(紐約 )(本報記者陳帆紐約報道)華裔陳先生購買房產並繳納4萬餘元的購房押金,申請貸款未果後卻未在規定期限內通報賣方,導致賣方以陳先生毀約而欲扣留陳先生的4萬餘元押金。陳先生認為自己沒買到房,還要再賠上4萬多元,實在虧大了,於昨(8日)求助福建同鄉會律師諮詢,希望能通過法律途徑減少自己的損失。

        據陳先生介紹,自己來美十幾年,一直省吃儉用租住地下室,存下一筆錢再加上東挪西湊,準備自己買房做房東。陳先生說,6月份看中一套三家庭房屋,價格近百萬,爽快地與對方簽下合約後,並付了房價5%,合4萬餘元的押金,隨後便開始了申請貸款的過程。陳先生在等候漫長的時日後,卻等來貸款被拒的結果。

        陳先生說,他一得知消息後便將結果告訴他的代表律師。然而,代表律師卻回覆他,由於未在45天的合約期限內,告知對方貸款被拒的情況,屬毀約,賣方要求扣留4萬餘元押金。陳先生認為他已及時將結果告知律師,毀約的責任根本不在他。同時,他已為買房支付了約8千餘元的各類手續費用,如今不但沒買成房,還要再貼進4萬餘元,實在太冤了。

        專業律師戴禺表示,受次貸危機的影響,貸款難度加大,審核時間加長。民眾在購房前,應找專業銀行貸款專員進行事先審核(Pre-Approve),以了解個人獲得貸款的成功率有多少。

        申請貸款期間,如果由於各種原因造成貸款審批時間延長,購房者應在合約規定的期限內,及時通知自己的代表律師,同時要求以書面形式通知賣方,並可要求延期。如購房者貸款被拒,也應在合約規定的時間內及時通知賣方。如陳先生認為責任在於代表律師,可通過小額法庭,控告代表律師失職,但小額法庭的判決賠償最多不超過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