豪宅轉讓個案近半年增86% |
2010-11-10 (14:06) |
政府於今年4月1日起,把2,000萬元以上的樓宇買賣印花稅稅率調高至4.25%。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家強表示,自今年4月1日至10月31日止,稅務局的印花稅署共錄得3,223宗2,000萬元以上物業的轉讓個案,較去年同期增加86%,涉及的印花稅收為61.6億元,較去年同期上升127%。 陳家強表示,在2008至09年度內,經電腦程式篩選及再經稅務局人員初步覆檢而發現的懷疑炒賣物業個案有4,300宗。截至今年10月底,稅務局已完成3,600宗個案的審核工作,尚餘700宗仍在處理中。在經審核的3,600宗個案中,有1,600宗被評定為無須課稅,而在被評定須就售賣物業所得利潤課稅的2,000宗個案中,有350宗已由納稅人自行申報,稅務局已就餘下的1,650宗個案發出繳交利得稅通知書,涉及稅款4.1億元。 他又指,對於欠稅個案,稅務局會立即採取各種追討行動,包括加徵附加費;向第三者(例如欠稅人的銀行、僱主或債務人等)發出「追收稅款通知書」,要求他們將代該欠稅人持有的金錢交予稅務局以繳納其欠稅;以及在區域法院進行民事訴訟。如獲法院裁定的債項仍未清繳,稅務局可申請扣押欠稅人的動產;或就他的不動產執行押記令。稅務局亦會就欠稅提出破產或清盤的申請,及向區域法院申請「阻止離境指示」,阻止欠稅人士離境。 陳家強又強調,香港一直奉行以地域來源作為徵稅的原則,並致力維護公平的稅制。任何人士,無論是否香港居民或是否在香港設立的企業,若在本港經營行業、專業或業務從而獲得於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的利潤,便須課繳利得稅。若只針對非香港居民或非在香港設立的企業,就其在香港買賣物業實施預扣稅款安排,會有違香港稅制公平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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