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紀蓄意漏報入息逃稅被判囚 |
2010-11-08 (17:54) |
一名金融集團市場部前組長於10月27日在區域法院被裁定逃繳薪俸稅罪名成立。被告於今日被判入獄六個月及罰款389,708元。罰款金額相等於逃稅金額的兩倍。法官判刑時表示,被告所犯的逃稅罪行嚴重,須判處即時監禁。 45歲的被告,被控四項蓄意意圖逃稅罪行,即在2002/03至2005/06四個課稅年度,在其報稅表內短報入息,觸犯《稅務條例》第82條第(1)(a)款 。 案情透露,被告在2002年4月至2006年3月期間,受僱於一金融集團旗下公司的市場部為組長,賺取薪金、佣金、回扣等入息。他旗下有過百名經紀,為客戶提供外匯及黃金交易服務。 在2002/03至2005/06四個課稅年度,被告將部分原屬於他本人的佣金及回扣報酬,撥歸至旗下多名新入職的經紀名下,並指示這些下屬將薪酬支票存戶後,把多收的佣金與回扣存入被告或其妻子的銀行戶口。被告在其報稅表內只申報他直接從僱主收取的入息,而沒有申報這些經下屬收取的入息款額。 在上述四個課稅年度,被告透過以下屬的名義收取而短報的應課稅入息達1,080,000元,涉及的逃繳稅款共194,85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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