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集團前僱員瞞稅罪成候判
2010-10-27 (16:44)
一名金融集團市場部前組長今日於區域法院被裁定逃繳薪俸稅罪名成立,被告被還押聽候周五判刑。

        被告,四十五歲,被控四項蓄意意圖逃稅罪行,即在2002/03至2005/06四個課稅年度,在其報稅表內短報入息,觸犯《稅務條例》第82條第(1)(a)款。

        案情透露,被告在2002年4月至2006年3月期間,受僱於一金融集團旗下公司的市場部為組長,賺取薪金、佣金、回扣等入息。他旗下有過百名經紀,為客戶提供外匯及黃金交易服務。

        在2002/03至2005/06四個課稅年度,被告將部分原屬於他本人的佣金及回扣報酬,撥歸至旗下多名新入職的經紀名下,並指示這些下屬將薪酬支票存戶後,把多收的佣金與回扣存入被告或其妻子的銀行戶口。被告在其報稅表內只申報他直接從僱主收取的入息,而沒有申報這些經下屬收取的入息款額。

        在上述四個課稅年度,被告透過以下屬的名義收取而短報的應課稅入息達1,080,000元,涉及的逃繳稅款共194,85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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