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擊蛇頭遏濫用庇護制度 聯邦收緊難民申請只發5年證 |
2010-10-23 (05:03) |
(溫哥華 )(本報記者宋娜)聯邦政府周四宣布引入防止人口販子濫用加拿大移民系統法案,加大檢控人口販子力度、遏止有人濫用加國的保護難民政策、防止船民來加,以及保持本國移民制度的完整和公正。但聯邦反對黨批評法案賦予公共安全部長過大權力,且令受害人成打擊重點,而非有效針對犯罪行為。 聯邦公共安全部長涂斯斐(Vic Toews)、聯邦公民及移民部長康尼(Jason Kenney),以及聯邦國庫局局長戴國衛(Stockwell Day),周四齊集在卑詩省三角洲市安納西斯海事基地(Annacis Marine Base),宣布聯邦政府引入新法案C-49。今次官員所選公布有關政策的地點,正是去年10月載來76個斯里蘭卡船民的「海洋夫人號」(Ocean Lady)貨船前面。 凡首次走私人口罰20萬元 該法案重點是嚴懲人口販子,同時也和移民部及難民局(IRB)合作,收緊船民申請難民程序。新法案更賦予公安部長權力決定哪些人通過非法途徑進本國,並接受嚴懲。 新法案加大針對人口販子的刑期和罰款,走私50人以上的人口販子可處以最少10年刑罰;同時加高罰款,對首次走私人口的罪犯案處以20萬元罰款,而對積犯將處以最高50萬元罰款。而舊法案只向走私人口的蛇頭罰款1萬元。 而對於走私人口集團,首次犯案即處罰50萬元。舊法案對團伙犯案只處以最高20萬元罰款。至於2002年引入的嚴打偷運人口條例,最高判終身監禁和罰款100萬元仍有效。 申請難民期間不可離本國 新法案也收緊船民申請本國難民的程序,規定對於船民的拘捕聆訊需一年內完成,同時船民申請難民期間,移民部只簽發5年臨時簽證,期間申請人並不能離開本國、不能申請家人團聚;移民及難民局也會在5年內重新評估申請者原居地安全問題,如認為申請人毋須本國庇護,會予以遣返,並不可再進入本國,申請人也沒有上訴機會。即使評估後認為符合難民資格後的5年內,都不能申請永久居民。 涂斯斐說,新法案要打擊非法人口走私行為,及濫用本國移民制度的不法分子,並保證本國的社區安全。他說:「新法案打擊方法確實嚴厲,但為了打擊人口走私,就需要這樣的法案。」他指出,新法案對那些正合法等候本國移民的申請者也較公平。 康尼就表示,加國花費大量時間和人力處理非法偷渡者審查,平均每人約需5萬元。數據顯示,2009年加國接到33,161宗難民申請。 康尼指出,加拿大歡迎每個希望在本國生活的申請者,但新法案嚴厲告誡那些偷渡者和蛇頭,冀起阻嚇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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