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團體指控 聯邦政府重申 公眾有權在聯邦法庭外拍照
2010-10-20 (05:18)
(紐約 )(本報記者杜幗睿紐約報道)針對紐約公民自由聯盟的指控,聯邦政府昨(18日)重申,公眾有權利在聯邦法庭外的公眾場合,拍攝照片和錄像。事由上年11月,一位自由黨派維權人士,因為在曼哈頓一個聯邦法庭外拍攝錄像,而遭到逮捕。為此,公民自由聯盟將執法部門告上法庭。

        紐約公民自由聯盟指,當局逮捕該名人士,嚴重侵犯了美國人權法案所賦予公民的權利。

        聯盟行政總監Donna Lieberman表示,聯邦政府的聲明,保障了美國公民的基本人權,即在公眾場合使用攝錄器材而不受干擾。儘管聯盟理解,當局有必要加強聯邦政府機構附近的保安,但這並不代表可以隨意逮捕合法施行權利的公民。

        2009年11月9日,原告安東尼奧(Antonio Musumeci)由於在曼哈頓下城Pearl街500號的Daniel Patrick Moynihan聯邦法庭外,用手提攝像機拍攝一次示威行動,而遭到警方逮捕。警方強行把安東尼奧押到一旁,並沒收了他的攝像機。安東尼奧被扣留了20分鐘,吃了一張違反聯邦法規的罰單,隨後,警方撤銷了該項檢控。

        據了解,安東尼奧是某投資銀行的軟件工程師,目前居住在新澤西州的Edgewater。

        此後,在另外兩次聯邦法院外的示威中,當安東尼奧準備拍攝時,他再次受到當局的逮捕威脅。

        安東尼奧表示,法院外廣場是公眾財產,是用納稅人的錢來修建的,因而當局不應禁止公眾在此處拍攝。

        曼哈頓某聯邦法官昨批准了當局與紐約公民自由聯盟的協議。

        聯邦政府承認,沒有任何聯邦法例法規,禁止公民在法院外拍照。協議指將會向執法人員提供書面指引,強調保護公眾拍攝的權利。

        紐約公民自由聯盟總監Christopher Dunn表示,此協議一出,其影響將不限於「法院門外」,在所有的聯邦機構門外,公眾都將能自由地拍攝,而不受干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