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違例經營會社罰款八千 |
2010-10-19 (17:23) |
一間持有合格證明書於銅鑼灣經營會所的公司今日東區裁判法院被判觸犯《會社(房產安全)條例》,罰款八千元。 案情透露,民政事務總署牌照事務處人員今年七月巡查一間位於銅鑼灣駱克道領有合格證明書以經營的會所。調查期間,牌照處人員喬裝顧客在會所內惠顧飲品,但會所職員並無核實牌照處人員的會員身份,或邀請其成為會員。會所職員亦未有展示證明書於當眼處,及未能在牌照處人員的要求下出示證明書和會員名冊紀錄。此外,調查人員發現會址其中一條逃生通道被阻塞。上述情況違反了合格證明書內的第2、9、19及20項條件。 作為合格證明書持有人的公司,被控違反《會社(房產安全)條例》第21(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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