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釋法 5票對4票裁定 疑犯受盤問 律師無權在場
2010-10-10 (05:37)
(溫哥華 )(本報綜合報道)加拿大最高法院周五裁定,疑犯接受盤問時無權安排律師在場。最高法院在三個相關的裁判中,微調了疑犯獲得律師意見的權利,但這些法官的意見顯著分歧。

        在一宗主要的案件之中,法官以5票對4票的結果,裁定《人權憲章》並不提供盤問期間有一名律師在場的權利。

        最高法院也裁定,疑犯沒有權中斷盤問,從而再向律師諮詢,但若干有限的情況例外。

        這些法官表示,一般來說,疑犯有權選擇律師,但如果在合理的時間內未能聯絡上本身的律師,便需要接受其他的律師。

        首席大法官麥洛蓮(Beverly McLachlin)及法官莎朗(Louise Charron),代表大多數法官意見,為這三宗案件撰寫裁決。

        這兩位法官寫道,疑犯在接受盤問前有權諮詢律師,以及應當獲得通知有這樣的權利,但諮詢的理由是讓疑犯獲得應否合作的意見,在盤問期間不需要律師在場。

        美國規例不適合本國

        這兩位法官表示,不同意美國的Miranda規例應當在加拿大實行。

        美國的Miranda規例容許疑犯在接受盤問時,有一個律師在場。

        這些法官表示,加拿大與美國的制度不同,而美國的有關規例是因為美國曾有一段日子警方盛行使用虐待手法的結果。

        不過,如果各方同意,有關由律師在場的安排不會受到阻止。這兩位法官表示,除了在若干、有限的情況之下,疑犯不能夠以需要更多的法律意見來中斷盤問。

        舉例來說,如果在盤問期間起訴的罪名更改,又或者警方想使用不同的程序,例如使用測謊機,又或者有理由懷疑有人對權利不瞭解,則疑犯應當可以獲得進一步的意見。

        法庭又裁定,甚至乎在疑犯引用保持緘默權利之後,警方可以繼續問話。

        有關的三宗案件全部涉及疑犯獲得法律意見的權利,當中兩宗案件來自卑詩省,而餘下的一宗來自亞省。最高法院處理其中的一宗,並將裁決引用於其餘的兩宗。

        在卑詩省的兩宗案件中,上訴人在試圖推翻被定罪裁決的官司中敗訴。在亞省的案件中,原審法官裁定被告獲得律師意見的權利受到侵犯,並且判處罪名不成立,但遭上訴法庭推翻,下令重審。最高法院的裁決意味著此案將會重審。資料來源:加通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