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規定罪成罰千元囚一年兼賠償 州府懲罰網上冒名詐騙
2010-10-01 (05:29)
(三藩市 )(本報綜合報道)涵蓋電郵或社交網戶口

        這項SB1411法案獲議會全體一致通過,並在周一獲州長阿諾舒華辛力簽署確認正式成為法例。根據這項法例,任何人士如心懷不軌要傷害、威脅、恐嚇或詐騙他人而在網上或其他電子媒體冒充別人,這行為會被視作為非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一千元及監禁一年。被冒充的受害人有權向冒充者提出民事索償。

        撰寫法案的民主黨州參議員Joe Simitian在聲明中表示,網上冒名是社交網絡革命的黑暗一面。要在網上冒充別人是十分容易快捷但濫用技術的事,要冒充別人只消在網上論壇上以別人的名字貼上帖子便成。現時並無任何具阻嚇性的法律,故必須要立法來保障受害人。

        根據這法例,當冒充者令其他人相信他的身分是被冒充的人士時,便已構成偽冒的罪名。法例涵蓋的範圍包括開設電郵戶口或開設社交網上戶口等行為。

        法例明年一月一日生效

        社交網絡長久以來的一項最大挑戰是確認用戶身分。保安軟件公司McAfee保安研究及通訊總裁Dave Marcus表示,這項法例並無助解決這問題,但提供法理依據來起訴那些傷及他人的冒充者。他更指出這法例並非防禦性,亦無助捕捉網上罪犯,法例只能在檢控網上罪犯時發揮作用。

        矽谷領袖組織(Silicon Valley Leadership Group)首席執行長Carl Guardino表示,曾被人冒名發出咒罵電郵。他指出這法例可令這些冒充者為其行為負上責任。

        該法例2011年1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