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主違反僱傭條例遭罰款 |
2010-09-27 (18:33) |
一名中港貨櫃運輸業的僱主因違反《僱傭條例》的規定,被勞工處檢控,今日在荃灣裁判法院合共被判罰款五萬九千元。 案中僱主未有按照《僱傭條例》的規定,最遲在僱傭合約終止後七天內支付工資及年假薪酬予一名僱員。此外,該僱主亦未有按照《僱傭條例》的規定支付假日薪酬,及未有在勞資審裁處指定的期限內支付遣散費。法庭裁定該僱主除須繳付罰款外,亦須經法庭支付欠款。 根據《僱傭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僱主須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支付工資,但在任何情況下,不得遲於僱傭合約終止後七天內支付。任何僱主如故意及無合理辯解而違反上述規定,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三十五萬元及監禁三年。 任何僱主如違反《僱傭條例》第31O、40及41D條分別有關支付遣散費、假日薪酬及年假薪酬的規定,即屬違法,每一違例事項最高可被罰款五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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