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殺嬰罪抗辯 母親謀殺初生兒罪成 |
2010-09-25 (05:49) |
(多倫多 )(綜合報道)安省上訴庭周四裁定,母親謀殺初生嬰兒,不可以以殺嬰為抗辯理由而令刑罰大大減輕。 一名母親被控殺死兩名親生嬰兒,被裁定罪名成立。安省上訴庭周四聆聽代表律師陳辭。 控方提出上訴,指出既然原審法官裁定,控方在兩項一級謀殺控罪中證據成立,法庭便不應該只裁定被告婦人殺嬰罪名成立。 一級謀殺罪名成立,可被判入獄25年,不得假釋。殺嬰罪名成立,最高刑罰是5年。 殺嬰的定義,是指婦人產子後、或在哺乳期內,精神狀態變得不穩定,偏執地要殺死自己的初生嬰兒。 控方指出,案情已證實婦人所犯的符合謀殺罪名,但法庭仍將該婦人判以殺嬰罪,而非謀殺罪,令兩條小生命死得不值。 上訴庭研究殺嬰是否可以作為謀殺罪的抗辯理由,在加拿大還是第一次。 控方律師Jennifer Woollcombe指出,根據刑法典的用辭,警方可以控告婦人殺嬰罪,被控一級謀殺嬰兒的婦人假如謀殺指證未能成立,也可以獲判較輕的殺嬰罪。 但是,刑法典不容許該婦人以殺嬰罪作為抗辯理由。 控方稱,案中的婦人在16歲時一心要與男友成孕。但是,嬰兒10個月大時,她將他扼斃。4年後,她又將另一名兩個月大親生嬰兒扼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