閩首設台灣律師事務所代表處
2010-09-16 (15:51)
福建成為大陸首個,獲准設立台灣律師事務所代表機構的省份。

        由福建省司法廳制定的「台灣地區律師事務所在福州、廈門設立代表機構試點工作實施辦法」已經司法部批准,並於15日施行。台灣律師事務所今起可在福建福州、廈門申設代表處,為在兩岸投資的企業提供法律服務。

        根據「實施辦法」,台灣律師事務所申請在福州、廈門設立代表處、派駐代表,應當具備3個條件:律師事務所已在台灣合法執業,並且沒有因違反律師職業道德、執業紀律受過處罰。

        台灣律師事務所在福州、廈門設立的代表處及代表,可以從事不包括大陸法律事務的業務,範圍包括:向當事人提供台灣法律諮詢,已獲准從事律師執業業務的其他國家、地區的法律諮詢,有關商事性條約及慣例的諮詢;接受當事人或者大陸律師事務所的委託,辦理台灣地區法律事務;代表台灣地區當事人,委託大陸律師事務所辦理大陸法律事務;通過訂立合同與大陸律師事務所保持長期的委託關係辦理法律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