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建4新機構加強金融監管
2010-09-03 (10:31)
歐盟成員國代表和歐洲議會2日達成協定,同意從明年起成立4個新的機構加強對銀行業、金融交易及保險業的監管。

        根據這協議,歐盟將成立3個歐洲監管局分別負責對銀行業、金融交易和保險業進行監管,並同時成立1個歐洲系統性風險委員會對整個金融體系的風險進行監督。

        在新監管體系下,3個監管局將有權監督各國監管機構執行歐盟的相關法律法規,並對這些機構發布指令或提出警告。在涉及跨國金融機構的管理時,如果各國監管機構之間發生爭議,歐洲監管局將可以進行調停,調停結果具有法律約束力,監管局還可以直接對相關金融機構下達監管決定。

        此外,歐洲監管局還將有權對特定類型的金融機構、金融產品和金融活動進行調查,評估它們給金融市場帶來的風險。在緊急情況下,歐洲監管局可以臨時禁止或限制某些有害的金融活動或者金融產品,並可以提請歐盟委員會提出立法建議,永久性禁止這類產品或活動。

        歐洲系統性風險委員會將負責制定一套統一的標準,對跨國金融機構面臨的風險進行統一評估,並建立分級制度,反映金融機構的不同風險級別。為了提高該委員會的信譽,歐洲中央銀行行長將在頭五年內擔任該委員會的主席。

        根據規定,這協議還需歐盟27國財長在9月7日召開的例會上批准,並由歐洲議會在9月20日-23日召開的議會全會上正式通過。最終獲得通過後,新監管體系將於明年1月開始運行。

        自金融危機爆發後,歐盟一直尋求加強對金融市場的監管。這新監管協議達成後,歐盟負責內部市場和服務的委員巴尼耶表示,這決定具有「里程碑式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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