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重傷害他人身體 最高刑罰判監14年 |
2010-08-30 (05:20) |
(多倫多 )(本報記者)多市中心發生暴力色魔以鈍物重擊獨行女子然後進行性侵犯案件,傷者接受手術後仍未甦醒。香港過往亦曾發生連串「扑頭」劫案,曾有傷者因傷重不治,港府為遏止這類暴力行為,法庭將「扑頭」犯人的量刑起點定為8年。 根據《加國刑事法》,如果持武器導致他人身體受傷罪成,犯案者最高可被判罰入獄不超過10年;但若案件涉及嚴重傷害他人身體,所造成之傷勢令受害人有生命危險,甚或導致受害人遭遇永久創傷,涉案者一旦罪成將可被重判入獄最多14年的刑期。 腦科醫生指出,頭部受重擊可能引致腦震盪、甚至腦出血、骨裂,部份腦區細胞會死亡,嚴重者可致命,即使逃過大難也可能昏迷或成為植物人;傷勢輕微者亦可能出現後遺症,包括半身癱瘓、失憶、言語障礙、手腳不協調等,對受害人的生理及心理造成嚴重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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