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遭挑釁 華警脫攻擊罪 |
2010-08-29 (05:04) |
(溫哥華 )(本報記者報道)卑詩省內陸奎尼爾(Quesnel)地區皇家騎警一錢姓華裔警員(Steve Chin,譯音)被控於2007年12月,在執勤期間攻擊涉嫌醉酒駕駛男子亞當斯(Tony Adams)。案件今年較早時候審判,錢姓警員被裁定無罪。 案情顯示,案發當晚錢姓騎警在奎尼爾警署囚室,對亞當斯作酒精吹氣測試,而整個過程都被囚室攝影機拍下。亞當斯在較早時候,已經打傷另一個騎警的眼部。 當錢姓警員手持酒精吹氣測試機器趨近亞當斯時,兩人發生激烈口角,錢姓警員警告亞當斯不要用手指指著他的臉部,亞當斯不聽警告,錢姓警員最後揮拳擊中亞當斯臉部。 指當時人身安全受威脅 控方指被告錢姓警員因為生氣或憤怒而打傷亞當斯,因此不當使用武力,並且構成攻擊罪。 錢姓騎警在卑詩省級法院自辯稱,他已經當差15年,期間採取拘捕行動逾1,850次,以他的判斷,亞當斯當時的確威脅到他的人身安全,所以他必須制伏亞當斯。 法官奧伯恩(D.J. O'Byrne)指出,本案關鍵在於被告當時是否合理自衛,如果是,他所用的武力是否適當。 奧伯恩表示,他接受被告所稱,亞當斯當時具有攻擊意圖和能力。 至於被告在事件中所用武力是否過度,奧伯恩認為,被告用拳打亞當斯並非最好的武力選擇,但是控方並未能證明,被告使用了不合理、過度或者太激烈的武力,基於合理疑點利益歸於被告的原則,他裁定被告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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