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國不能隨意遣走求庇者
2010-08-15 (05:49)
(溫哥華 )加拿大政府簽署了1951年的《國際難民公約》和1967年關於難民地位的議定書,確定了到底誰可以被視為難民,以及加國政府對他們的責任。加拿大由此作出了承諾:加拿大將不會遣返尋求庇護者回到原來的國家,令其生命或自由受到威脅。

        1951年的《國際難民公約》是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為了應付在歐洲大規模的庇護運動,但原理與今天仍然大致相同。該份文件很長,但對加拿大的整體信息很簡單:任何人——除了一些值得注意的例外——在自己的國家面臨迫害、受傷或死亡,就應該允許他們留在加拿大,如果他們也考慮到加拿大定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