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監局就收購舊樓重建發出新通告 |
2010-08-02 (17:03) |
地產代理監管局就收購舊樓重建發出新的代理執業通告,規範地產代理日後於收購舊樓過程中的行為。 通告的主要內容包括:從業員在進行舊樓收購活動時,必須告知賣方是代表買方抑或也將同時代表賣方;從業員必須向客戶披露因處理物業而獲得的金錢或其他利益;從業員不得以任何方式滋擾物業的業主或使用任何不當手段迫使業主賣樓;從業員必須建議年老的業主由其他家庭成員或親友陪同下進行議價;從業員應避免安排賣方簽署一份在重要的交易條款(包括樓價、訂金、成交日等)漏空的臨時買賣合約;(以前為小業主先簽名,現時發展商要先簽名,代理並要告知小業主,買家是誰。)從業員切勿僱用無牌人士參與收購舊樓的活動; 該局行政總裁余呂杏茜透露,會於下半年加強巡查代理商鋪,與代理講解此執業通告內容,基本上不設緩衝期,但會視個別情況,如不實的促銷標語,要即日收回較難,會給予限期。 於過去一年,有關收購舊樓的投訴只有兩宗,違規的情況並不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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