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紹基受賄案判死緩 |
2010-07-23 (11:38) |
廣東省政協原主席陳紹基受賄案,一審宣判,陳紹基被判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重慶市一中院23日對陳紹基受賄案一審宣判,認定陳紹基犯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新華社報道,法院經審理查明,1992年2月至2009年4月,陳紹基利用擔任廣東省公安廳廳長、中共廣東省委常委、廣東省政法委書記、廣東省委副書記、廣東省政協主席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單獨或者夥同其子陳子翊、情婦李泳(均另案處理)索取及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2959.5萬餘元。 陳紹基歸案後,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 法院認為,陳紹基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索取和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其行為構成受賄罪,且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 不過,陳紹基主動交代了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事實,認罪、悔罪,且案發後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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