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處級以上官員須申報家庭財產 |
2010-07-12 (09:23) |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要求中央規定副處級以上官員,須申報家庭財產。 《規定》針對當前領導幹部廉潔自律方面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進一步規範了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制度。《規定》要求,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民主黨派機關中縣處級副職以上的幹部;人民團體、事業單位中相當於縣處級副職以上的幹部;大型、特大型國有獨資企業、國有控股企業(含國有獨資金融企業和國有控股金融企業)的中層以上領導人員和中型國有獨資企業、國有控股企業的領導班子成員;須申報家庭財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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