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拯救程序諮詢收59份意見書 |
2010-07-09 (16:42) |
政府發表「檢討企業拯救程序立法建議」公眾諮詢總結,財經事務及庫務局發言人表示,共收到59份意見書,普遍對設立企業拯救程序的整體建議表示歡迎。 發言人稱,其中一個最受關注的課題是如何處理未償付僱員應得款項,在考慮公眾意見後,制訂修訂方案,規定公司須分階段支付未償付的僱員應得款項,僱主須在首個月內支付欠薪(以3.6萬元為限)。約兩個半月後,須向臨時監管展開前終止僱傭合約的前僱員,根據破產欠薪保障基金有關上限,支付所欠的代通知金和遣散費。餘下的款項則須在自動償債安排開始後12個月內支付。 發言人表示,為鼓勵財困公司及早處理無力償債的問題,加上相關建議獲大多數回應者支持,該局建議訂立有關在無力償債情況下營商的條文。條文賦予清盤人權力向法院提出申請,使公司董事或幕後董事須為公司在無力償債情況下營商招致的債項負上個人法律責任,前提是他們當時知道或理應知道公司已無力償債,或不能合理地指望公司可避免變成無力償債。 設立企業拯救程序的目的,是為有長遠經營潛力但面對短期財政困難的公司,提供法定「寬限期」,讓他們可重組業務或債務,或尋求注資翻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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