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法賦警方搜身權力 |
2010-07-01 (05:46) |
(多倫多 )(本報記者)多市警隊華人社區聯絡主任陳楚標警官(見圖)表示,《普通法》(Common Law)賦予警方日常搜身權力,警員會基於個人安全及搜尋證據,而向某人搜身。 陳楚標警官稱,撇開G20高峰會的特殊情況不說,在一般情形下,《普通法》賦予警員搜身權力,本地警方搜身權利與香港不同,香港特區警方可以在對一個人有懷疑時予以搜查,但本地警隊則會基於個人安全及搜尋證據,而向某人搜身。 本地警方會先拘捕疑涉及犯罪行為的疑犯,然後才向該名疑人搜身,以確定其身上是否藏有武器及犯罪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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