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遊客侮辱國旗區旗罪成囚16日 |
2010-06-23 (13:14) |
一名墨西哥籍女遊客因為盜竊及燒毀國旗及區旗,早前被裁定盜竊、侮辱區旗及侮辱國旗罪成,今早在荃灣裁判法院被判處監禁16日。 被告求情時為事件道歉。裁判官判刑時表示,被告觸犯盜竊,以及侮辱區旗及國旗等3項罪名,而根據醫生報告,被告沒有精神問題,但考慮到她並非本港居民,適合判處較短刑期,所以判處被告即時監禁16日。 案情指,被告Maya La Lu Na於本年4月5日,在大嶼山古佛禪寺外偷取屬於釋虛濟的一面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及一面香港特區區旗,翌日於寶蓮寺內踐踏兩旗,並將旗幟拋到香爐。寺院保安制止不果報警,警員其後到場,以違反《國旗及國徽條例》將被告拘捕。 根據《國旗及國徽條例》及《區旗及區徽條例》,任何人公開及故意焚燒、損毀、塗畫、玷污、踐踏等方式侮辱國旗,即屬犯罪,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監3年及處罰款5萬元,至於損毀區旗,依公訴程序定罪,最高刑罰亦是監禁3年及罰款5萬。如以簡易程序定罪,最高刑罰則是監禁1年,以及罰款1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