擄拐管養兒童修訂令刊憲 |
2010-06-18 (14:31) |
《2010年擄拐和管養兒童(締約方)(修訂)令》今天(6月18日)刊憲,把4個新加入海牙《國際擄拐兒童民事方面公約》的國家,加入《擄拐和管養兒童(締約方)令》的締約國家清單,以便在香港與4個新加入國家之間實施有關《公約》。 該4個國家是阿爾巴尼亞共和國、亞美尼亞共和國、聖馬力諾共和國,及塞舌爾共和國。《修訂令》4月1日生效。 修訂令亦在《命令》的締約國家清單內,以黑山和塞爾維亞共和國兩個繼承國取代南斯拉夫聯盟共和國。 勞工及福利局表示,《公約》提供有效的國際機制,確保在侵犯管養權的情況下不當地由慣常居住的地方被遷移至另1個締約國家的兒童,可盡速獲得送返。目前實施《公約》的國家有82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