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修例可越洋處理離婚
2010-06-18 (13:48)
本港居民日後在香港以外地區離婚,配偶將可以越洋透過法院,處理離婚雙方財產分配、贍養費等經濟濟助的問題。

        政府今日刊憲,修訂《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規定婚姻的任何一方,若獲外地法院批出離婚令後,可向香港法院申請經濟濟助,新例適用於香港與內地的離婚個案,條例草案會在本月底在立法會進行首讀。

        根據現行法例,本港與外地並無互相承認的離婚令,即使在當地法庭取得離婚判令,亦不可向本港法院提出經濟濟助。
 
相關新聞
余若薇指寧原地踏步不行錯一步 2010-06-17 (19:27)
「曾余辯」曾蔭權籲泛民擺脫綑綁 2010-06-17 (19:23)
市民質疑曾蔭權是扯線公仔 2010-06-17 (19:16)
余若薇促交代如何達至普選 2010-06-17 (18:49)
曾蔭權籲泛民擺脫綑綁 2010-06-17 (18:42)
特首與余若薇辯論前先握手 2010-06-17 (18:36)
張文光會譴責學校逼教師撐政改遊行 2010-06-17 (13:38)
唐英年冀通過政改方案 2010-06-17 (13:41)
政府總部加強保安迎「曾余辯」 2010-06-17 (12:28)
教協斥學校逼教師撐政改遊行 2010-06-17 (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