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璇當庭釋放 改認誤殺女兒 |
2010-06-17 (05:11) |
(多倫多 )(本報記者)38歲中國移民彭璇謀殺4歲女兒陳嘉嘉案,昨日在安省高等法院重審。彭璇承認誤殺罪,法官羅哈米加(Nordheimer)判處她入獄5年加一天,並要遵守監守行為條款,彭璇在扣除拘押期兩年半(刑法規定拘押期一天換算作兩天監禁計算),再加上彭璇昨日出庭的一天時間,獲得當場釋放。重審原訂於昨晨9時舉行,法官羅哈米加將案押至中午12時。在開庭時,主控官利維(Joshua Levy)向法官表示,控辯雙方已達成認罪協議,彭璇承認誤殺罪,同時主控官在庭上讀出控辯雙方共同認可事實書(另文)。 彭璇的代表律師洪秉政隨即向法官表示,他的當事人現在加國已經沒有親人(彭璇丈夫陳行壯已與她離婚,彭母李寧已返回中國)及朋友,所以他已經在自己辦公室附近準備了一個住所給彭璇,如果她獲得釋放就可以居住,同時他亦可以就近照顧她。洪秉政稱,會要求社會福利部門及精神康復社工稍後安排彭璇的居所。彭璇母親在中國曾申請再來加拿大帶她回國,由於簽證問題所以未能成行,不過彭璇早晚會回到中國由家人照顧。 主控官利維亦向法官作控辯雙方共同結案陳詞,要求量刑時間及監守行為條款。 法官羅哈米加退庭15分鐘後,宣判接受控辯雙方共同結案陳詞的量刑。法官表示所以接受認罪協議基於四個理由:誤殺罪名判刑幅度十分大,所以並不擔心會做成案例,影響其他案的判刑;彭璇在今次重審認罪,避免法庭重新傳召所有證人出庭作證;被告彭璇有精神上的問題;被告彭璇並非危險人物,不會影響社會大眾的安全。 法官羅哈米加隨即問彭璇要不要向法庭陳詞,彭璇情緒突然變得十分激動,低聲泣訴地說:「我想做好母親,我仍想有另一個孩子,我仍希望生兒育女,我將不會殺另一個嬰兒。」 法官羅哈米加宣判彭璇誤殺罪名成立,刑期為五年加一天,並要監守行為三年,定期向感化官報到及接受精神病醫生治療,向脫氧核糖核酸(DNA)中央資料庫繳交血液樣本,終身不能申請槍牌及持有武器;若更改姓名、地址及職業要通知感化官。但法官並不同意主控官提出彭璇不能單獨照顧16歲以下兒童,羅哈米加並不認為彭璇對其他兒童構成危險。 主控官又對法官表示,如果彭璇要在監守行為期間返回中國,要向法庭申請批准。洪秉政律師則要求法官准許如果彭璇返回中國時,只要獲得感化官書面批准就可成行。法官批准洪秉政提出的建議。彭璇在法庭留下血液樣本和簽署釋放文件後,在洪秉政和另一名代表律師文約翰(John Mann)陪同下離開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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