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行擬引入有限責任模式 |
2010-06-17 (15:44) |
《2010年法律執業者(修訂)條例草案》明天(6月18日)刊憲,建議為律師行引進有限責任合夥經營模式,令律師行的合夥人毋須因該行其他成員的失責行為而負上法律責任。條例草案6月30日提交立法會審議。 律政司今天表示,建議並非改變普通法中有關疏忽的一般原則。有限責任合夥的合夥人在普通法下,仍須為其僱員的失責行為負責;而沒有建立妥善的員工監督系統,也可成為申索的根據,令所有合夥人對疏忽負上集體法律責任。 根據現行法律,律師行每名合夥人,對律師行在其作為合夥人期間所招致的法律責任及義務,包括因律師行其他合夥人的錯誤作為而招致的法律責任及義務,須與其他合夥人負上共同及個別的法律責任。 條例草案其他建議包括規管有限責任合夥財產在某些情況下的分發,以及律師會理事會就建議內容的權力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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