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餐店縱火積犯判囚2年4個月 |
2010-06-09 (10:46) |
一名運輸工人涉嫌於一日內,兩度縱火焚燒連鎖快餐店內物品,並自行報警,他較早前在區域法院承認兩項縱火罪,今早被判監2年4個月。 法官判刑時,引述精神科醫生報告指,被告沒有精神病,但有社交障礙,又不懂得處理壓力。法官指,雖然被告縱火並非尋仇,或者涉及黑社會,只是要釋放壓力,但法官認為,被告在深宵縱火,是非常危險的行為,加上今次已是被告第5次縱火,判刑時必須具阻嚇性,不過考慮到被告認罪,而且只是小火,所以判被告入獄2年4個月。 控罪指,32歲被告陳燦權今年3月12日在荃灣街市街和沙嘴道麥當勞快餐店的男廁內,無合法辯解下用火損毀塑膠廁紙碟和連蓋垃圾桶,總值1480元。被告第二次放火後報警,聲稱擔心傷及他人,其後被捕。 控方指,被告有8次案底,其中3次與今次控罪類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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