鬧離婚妻帶3歲獨子居中國娘家 溫漢指妻拐兒檢方束手
2010-06-06 (05:36)
(溫哥華 )(本報記者崔源明)溫哥華市一對華裔移民夫婦,為爭奪兒子撫養權問題要對簿公堂。丈夫指妻子把兒子藏匿在中國,剝奪父親的撫養權,曾向騎警及中國公安報案,指妻子拐帶兒子,但加中兩地司法機關均認為無證據顯示,女方觸犯刑法,不能提出起訴。

        不過,律師李溢指出,如果當事人透過刑事渠道控訴不成功,仍可以循民事途徑,爭取兒子撫養權和探視權;勝訴的話,對方仍要按時和按地交人(詳另文)。

        指控妻子拐帶兒子的Johnny(化名),現年40歲。他在2004年移民加國做生意,2006年結婚,在2007年擔保妻子移民,同年7月誕下兒子。在翌年8月,一家三口回中國青島,但因為育兒的問題發生爭執,母親帶同兒子遷回娘家,拒絕接聽電話。

        父子沒見面逾一年

        而Johnny因為「楓葉卡」到期,在12月回加國,一家人分隔兩地,父親無法見到兒子,至今超過一年。

        在2009年1月,Johnny和太太在中國辦離婚,不獲批准;對於兒子的育養權,也沒法通過法律處理。

        他表示,大陸公安不受理,因為沒有明文說母親帶走兒子屬違法行為,只視為家庭道德問題。

        Johnny去年4月回中國找兒子,並在5月報警,到同年7月,終於在青島一個公園發現兒子和祖父母及其親戚,雙方為爭奪小孩發生衝突,鬧上公安局。

        境外發生 檢控部不起訴

        Johnny說,兒子將近3歲,他仍無法見愛兒。到今年2月,Johnny的妻子回加,透過律師,申請離婚及和他分家產。Johnny曾在3月報警,指太太拐帶兒子,剝奪父親的撫養權,但警方一度不受理,著他找律師;而另一個警員則把案件提交檢控官,檢控官指Johnny的案件發生在加國境外,檢控部門不會起訴他的太太。

        省兒童及家庭發展廳發言人回應本報查詢時表示,初步看來,該案屬撫養權問題,應由省法務廳處理。而省法務廳發言人指出,不能為個別個案提供意見。

        兒童廳:由法務廳處理

        Johnny不能理解為何加國《刑事法》283條,指明任何一方家長不能蓄意帶走14歲以下兒子,否則如果罪成,可判10年以下刑期。但在他的案件上,卻不能引用及執行《刑事法》283條。

        Johnny指控妻子是挾持兒子作籌碼,視為個人財產,也是對他的報復,令他生活在痛苦中。他說:「兒子是雙方擁有的,任何一方不能侵犯另一方見小孩的權利,否則也是對小兒子不公平。」

        至截稿時,本報記者未能與女方取得聯絡,以便就Johnny的陳述作出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