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高院執行局原局長受賄千萬囚終身 |
2010-06-02 (11:00) |
廣東省高級法院執行局原局長楊賢才因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名,被法院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法院審理查明,1996年至2008年春節,楊賢才利用擔任廣東省高級法院執行庭庭長、廣東省高級法院執行局局長的職務便利,接受他人請托,為有關單位和個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被告單位深圳某實業有限公司、陳卓倫等單位或個人給予的人民幣、港元,共計折合人民幣11830438.2元。 法院認為,楊賢才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接受他人請托,非法收受他人賄賂,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且犯罪數額特別巨大;楊賢才的財產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巨大,且不能說明差額的合法來源,其行為已構成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楊賢才在辦案機關所掌握線索針對的犯罪事實未能查實的情況下,主動交代了辦案機關未掌握的犯罪事實,有自首情節,且認罪態度好,積極退贓,有悔罪表現,予以從輕處罰。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規定,保定市中級法院判決被告人楊賢才犯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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