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香煙不遂而懷恨殺人 蘇丹難民青年被判囚23年 |
2010-05-23 (05:05) |
(澳洲 )(本報雪梨訊)一名蘇丹難民青少年因為向人討香煙不遂,而懷恨在心,斬死一名無辜的男子,昨日被判囚至少16年。 紐省最高法院大法官黎咸(MEGAN LATHAM)在判案時指出,被告所犯的罪行是最令人不安和最無理性的。 被告犯案時只有15歲,因此不能公開名字。案發2008年4月21日的清晨,被告被裁定在當時GRANVILLE的一場街頭打鬥中刺死54歲的事主史波華(EDWARD SPOWART)。 「被告可能在蘇丹及肯雅經常遇到暴力,變成每有糾紛便訴諸武力。」法官說。 「但被告並非無智慧的人士,據他的繼母稱,被告在2006在澳洲上中學前仍是一位受人尊敬和有禮貌的年青人。」 謀殺案起於事主和被告兩幫人的打鬥。當時酩酊大醉的被告向對方某人討香煙,被人拒絕,且著他回家。被告自尊受損,揮拳相向,兩幫人爆發衝突,有些持木棍、磚頭及路牌作武器。事主沒有參加毆鬥,退後到一處草邊暫避,當時手上只有一個購物膠袋,但被告仍然衝過來,用刀向事主襲擊。 法官形容被告的行為是懦夫和懷恨在心的,而事主不但沒有構成威脅,且不應負起朋友行動的任何責任。此案再次証明醉酒男子在公眾地方隨身攜帶利刀,往往因瑣碎事而動輒訴諸武力。法官定出最高刑期為23年。(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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