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與科威特簽署促進和保護投資協定 |
2010-05-13 (18:07) |
香港與科威特簽署促進和保護投資協定及經濟和技術合作協定。兩項協定將令香港和科威特共同受惠,及進一步加強兩地在貿易和經濟方面的聯繫。 根據促進和保護投資協定,雙方政府須給予投資者公平和公正的對待、在投資被徵收時作出賠償,及容許投資和收益自由轉移至境外。協定也規定投資紛爭需根據國際認可的規則解決。 促進和保護投資協定給予科威特投資者額外保證,他們在香港的投資將得到充分保障。同時,香港商界在科威特的投資亦可享受類似的保障。 經濟和技術合作協定旨在通過交流和落實計劃,促進雙方在不同領域,包括在經濟、金融、商業、銀行業、工業、運輸和通訊等方面,作進一步的合作。 兩項協定將在雙方完成所需的內部程序後生效。促進和保護投資協定的有效期為二十年,其後除非任何一方要求終止,否則該份協定將繼續有效。而經濟和技術合作協定為期五年,其後除非任何一方要求終止,否則該份協定的有效期將每五年自動延長。 與科威特簽署的促進和保護投資協定是香港第十七份同類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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