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違例經營會社罰款四千五
2010-04-27 (16:55)
一間持有合格證明書於中環經營會所的公司今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判觸犯《會社(房產安全)條例》,罰款4500元。

        案情透露,民政事務總署牌照事務處人員在去年十月,巡查一間位於中環些利街領有合格證明書以經營的會所。調查期間,牌照處人員喬裝顧客在會所內惠顧食物,但會所職員沒有核實牌照處人員的會員身分,或邀請其成為會員;此外,調查人員惠顧的地方亦在牌照核准的範圍以外。上述情況分別違反了合格證明書內的第18及19項條件。

        作為合格證明書持有人的公司,被控違反《會社(房產安全)條例》第21(2)條。

        民政事務總署發言人表示,當局會繼續加強執法行動,致力打擊違規經營的會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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