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王益決定不上訴 |
2010-04-23 (15:31) |
國家開發銀行原副行長王益,受賄1196萬元而被一中院一審,判決死緩。報道說,王益對一審判決基本認可,決定不上訴。 法制晚報報道,曾任國家開發銀行副行長的王益受賄金額為1196萬元。其中第一筆受賄來自香港商人李濤。李濤在湖南承接一個高速公路項目時,通過王益獲得銀行貸款,並向王益行賄538萬元。 王益受賄的第二筆,是通過其弟弟王磊,為雲南一個叫周某的商人辦理貸款,並分12次通過王磊或自己直接收受周某賄賂630萬元左右。 王益受賄的第三筆,是幫助河南的王某為其他企業辦理貸款,王某得了300萬元的好處費,而王益向此人要了30萬元。 4月16日,一中院判決認定了檢方指控的事實,案發後全部贓款均已追繳。法院認為,王益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構成受賄罪,對其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 據知情者稱,在上訴期限內,王益對法院的判決結果基本認可,沒有上訴的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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