紐州新毒品法實施一年 毒品囚犯獲釋後命運各異
2010-04-19 (05:33)
(紐約 )(美聯社奧本尼17日電)紐約州新毒品法實施一年之後,其成效未如支持者期待的那般出色,但也不像反對者害怕的那麼恐怖。

        紐約前州長洛克菲勒1970年代簽署法案,規定哪怕是持有和販售極少量麻醉品的被告也應被判長期監禁。但新毒品法取消了一些有關入獄年限的強制性規定,數百名非暴力毒品犯人獲准申請縮短刑期,法官也被授予更大的靈活度,將被告送去戒毒所或是縣監獄。

        紐約市特殊麻醉品檢察官布倫南表示,在這裡被控的囚犯和假釋犯中有72人申請重新判刑。法官已經拒絕了其中17人的要求,准許19人縮短刑期,其餘申請仍在考慮中。

        艾瑪和貝爾特倫過去都因為紐約州嚴厲的洛克菲勒毒品法而被捕,但一年前均受益於新法而躋身300名首批獲釋者的行列。現年42歲的艾瑪被控販賣毒品和持有兩盎司海洛英的重罪,在坐了19年的牢之後,艾瑪終於重獲自由,現在的他不僅改邪歸正,而且還在攻讀大學學位。但因持有可卡因和槍支而被判入獄7年的貝爾特倫,雖然在獄中拿到高中同等學位,接受了職業訓練和戒毒治療,但他在出獄後4個月就再度因持有一支上膛的半自動手槍而落網。

        事實上,毒品法2004年被修訂之後,紐約市懲教署共重新審判和釋放了584名重罪罪犯,截至去年12月,有13人因新的罪名重返監獄,27人違反了假釋規定,累犯率7%。紐約州刑事司法服務廳2006年至2008年的統計數字則顯示,全州整體累犯率達到41%,多數因違反假釋條例而再度被捕,只有11%是因為犯了新的重罪而再度入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