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船主可招收大陸漁船船員 |
2010-04-14 (12:53) |
國務院台辦發言人范麗青14日表示,台灣船主可通過兩岸指定的經營主體,盡快展開招收大陸漁船船員工作。 范麗青稱,根據《海峽兩岸漁船船員勞務合作協議》,雙方應在協議簽署後儘快交換經營主體名單。之前,大陸業務主管部門已於3月5日,將大陸11家經營主體名單通告台灣方面。 台方於3月23日至4月7日期間,陸續分4批將7家台灣經營主體名單通告大陸有關方面。大陸業務主管部門已將台灣方面的名單及聯繫方式通知大陸經營公司,並在網上公布。台灣船主可通過兩岸指定的經營主體儘快展開招收大陸漁船船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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