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員受訓跌傷獲賠62萬元
2010-04-13 (14:12)
一名在警校獲選為具潛質學員的警員,受訓時跌傷腳,向警務處索償,高等法院裁定,警務處賠償事主62.5萬元,扣除事主早前透過僱員賠償收到的金額,警務處實際賠償近44萬元。

        原訴人葉頌文入稟高等法院,向警隊索償180萬元,他在1998年接受機動部隊訓練期間弄傷腳部,之後調任文職工作,雖然日常生活沒有受大影響,但長時間站立仍然會感到痛楚,而晉升機會亦受到影響。

        法官施鈞年在判詞中表示,質疑原訴人對傷患和晉升機會受影響的陳述,只判他獲償62.5萬元,扣除警隊已支付的18.7萬元僱員受傷賠償,可額外再得到43.8萬元賠償。

        案情指,原告13年前初入學堂,即當選為「明日之星」,但2年後在一次衝鋒隊訓練中,從裝甲車墮下,令右足踝骨碎裂,復職後只能從事文職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