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用「三振法」 柏克萊劫犯判囚316年
2010-04-04 (06:01)
(三藩市 )(本報訊)Michael Kenard Cornelius多年來進進出出州府監獄的大門,幾乎度過了他整個成年的生活。案件可回逆到,1978年他犯下的重罪,包括:入室行竊和強暴罪。

        4月2日周五,阿拉美達縣高等法院法官李奧頓(Thomas Reardon)向他關上了這道大門,55歲的Michael被判處316年終身監禁。

        依據加州的「三振法」,李奧頓發現Michael是一個對社會造成危險的人加上他以前所犯下的罪行,幾乎已經滿足終身監禁的條件,並合格得到柏克萊居民可得到的最高懲罰。

        「加州的三振法就是專門為他這樣的人設計的,他的犯罪歷史,和他的行為完全合格」李奧頓說。李奧頓發現在2月對他的七項重罪起訴有:2007年兩次入室行竊,強暴兩名居民,然後走進消防隊刺傷兩名與他對抗的消防員。

        但是,副地方檢察官Mark Melt向李奧頓提出異議,反對李對Michael的判決依照三振法。他說:「Michael的犯罪歷史,是暴力的歷史,強暴的歷史,入室行竊的歷史。這不像偷自行車或著是一片披薩餅。」

        2007年狂歡活動在午夜之後開始,Michael在Milvia 街的2500號路段入室行竊。入室翻找財物的過程中驚醒了一個居民,該居民與他反抗。Michael拿起桌上一瓶紅酒反打居民,搶走了一個空的手提電腦包後逃走。

        一小時後,Michael又到另一間公寓行竊, 但在陽台翻找財物時驚醒了居民。該居民同樣與他反抗,然後他對該居民拳打腳踢,並刺傷居民。他又一次逃離現場,然後在消防站前停下。該消防站門開著,消防員們已經做好準備,因為接到報案。兩名消防員看見Michael進入後,上前與其打鬥但被他刺傷,後他又一次逃跑。警方最終在Parker 街2000號路段發現他,他當時就躲在家中的桌子底下。

        該案就發生在Michael刑滿釋放後五個月,1992年他入室行竊判30年監禁,服刑15年後獲釋。第一次入獄是在1978年,接下來他在1980、1984、1986、1987和1992均連續犯案。

        公共辯護助理Jim Cramer表示反對對Michael判處終身監禁,他說:「Michael已經快56歲了,並且在1992 至2007間他並沒有犯案。」在宣判後,該反對被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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